我是2008年7月份到公司上班,2009年9月才跟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另外从上班到现在公司未给我买任何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08年7月?2010年3月)我现在不满新工作的调动我想辞职,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赔付我双倍工资和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有的证据我已经收集齐全了,(2008年的考勤、2008年报销费用的单据、银行卡工资发放的记录、工牌)请问这样的情况可以去仲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