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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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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刘律师您好,我是一民营门诊部负责人,也是一名妇科医生,昨天下午一81岁的女性患者在其女儿陪同下约走了1000米来门诊内科就医,接诊医生(某大医院退休医生,内科副主任医师)因患者一星期前曾因肩周、颈椎、腰椎疼痛接诊过,所以此次诉胸痛误以为是肩周引起,未做进一步检查,就开出止痛针(安痛定注射液)及消炎、止痛药。患者肌注后同接诊医生打了招呼就又同女儿走回家去,在约走出500米处瘫倒在地,随后打120急救送入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在这起事故中,我门诊及接诊医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误诊耽误了患者抢救时机,但据附院急诊科医生介绍,此类老年患者发生心梗即便及时抢救成功率依然很低,死亡率很高的。患者家属要求私下协商,以我的疏浅的法律知识来看,这起事故应该为一级医疗事故,门诊及医生责任为次要责任。但你们更为专业,故向您请教请问这我们门诊在这起事故中该付什么责任?赔偿标准大约多少?

发布时间:2011-04-17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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