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前后后去了5次交房,开发商也没书面或者信函通知交房,只是电话告知后,我去交房,门锁是坏的,我给物业和开发商反映了四次后,2月21日,我又去,结果,门锁依然坏,进不了门,那么,物管要我缴纳一年多的物业费,我觉得不公平后,现在物管给我免除3-4月的物业费,我买房子进不去,为什么要购房者来承担物业费而非开发商和物业呢,为什么把责任归购房者,要购房者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