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有一块自留地,向刘某转让了使用权,对方后要因某种原因不能正常使用,以土地转让无效把我母亲诉讼上了法庭。当时双签署的合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请问他这样的诉讼成立吗?农民有权转让自留地的使用权吗?谢谢给与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