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误判强奸幼女入狱588天又被无罪释放的的70老者寻求法律援助!
1990年3月23日,县公安局以奸淫幼女罪将受害人收容审查,1990年4月14日经县检察院批准,1990年4月16日受害人被该县公安局逮捕。1990年9月10日,被告被判奸淫幼女罪,县法院于1990年11月未经公开审理即作出判决,判处受害者有期徒刑5年,当年11月13日,受害人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1990年12月17日,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书撤销该县法院作出的判决,并发回县法院重新审判,1991年2月11日,该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1991年4月6日,该县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受害人无罪释放。
这里应当明确:受害人因为执法机关的失误被羁押了558天之久,无论是精神还是肉体都受到了极大的折磨。
因为农村对这样曾经“劳改”过的人是非常歧视的,被逮捕羁押期间其家妻离子散,人未亡但家破了。目前该案受害者已是70多岁的孤寡老人、残疾,无人照顾,又住在边远偏僻的山区农村,希望能通过上诉获得精神损失赔偿并恢复名誉。老人其实这20年来一直在用自己的方式请求得到相关部门的答复,但是当时的公检法肯定是不会打自己的嘴的,而后来的也是新官不理旧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现在受害人连请律师的代理费都成问题,经多方反映无果,请本人帮助寻求在线法律援助,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如果可能想请个律师代理此案。
当时受害人被指控的“奸淫幼女”的这个“幼女”就是其妻的亲弟弟的女儿。即受害人的侄女,当时只有4岁,而受害人当时已经是50岁的老人,因为农忙,孩子的母亲外出两天,这个侄女没人领,所以交给受害人帮忙带着,两天后这个孩子的母亲回来后把她带回去洗澡说孩子不给洗下身,据称阴部有出血点,后送县中医院检查有0.1厘米破裂点。法院未经公开审理,并且在证据
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受害人就在看守所里度过了整整558天,我想这样的事情无论发生在谁的身上,这辈子都不会轻松。这里我不想道人是非,但是当时就很愤慨,内心老感觉这原本就是有人设计的一个圈套,不过法律是不讲这些的,所以我也只能尽可能用比较平和的语气写下这些,只希望能给这个老人一个可以说得过去的结果,让他可以安度晚年。
希望能够得到在线法律援助,谢谢。
受害人电话:15991836387,云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