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公司工作有10个月的时间,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一次请了2天事假后公司领导不满,作旷工处理后以我今年234月份的业绩排不到公司前10名为由要求我自动离职,4月22日公司的人事当天通知我我没有完成他们的要求 通知我当天办理离职手续 以后不用来上班了 我可以视为是公司单方面毁约强行开除我吗?我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吗?可以得到赔偿吗?工资合同中写到时每月15日发放 可是没有几次是15日能打到工资卡里的 总是拖欠2-3天 有工资卡为证 这点可以视为公司拖欠工资吗? 提成1月份的4月份才发 还没有一次是发对总是少 这些我都可以得到补偿吗?
发布时间:2011-04-25 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