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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丈夫陪产假的规定

我在公司工作4年,老婆要生BB了。请问我有几天陪产假。

发布时间:2010-08-1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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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德律师
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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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德律师   [山东-青岛] 13869886729

您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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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父母双方系独生子女的(产妇及丈夫均为独生子女),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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