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夫妇是2004年进厂,期间2006年签了一年合同,但没买社保,2007-2009没签合同,2010年签了一年,有买社保。2011年2月15日签了一年,有买社保,于前几天,公司以生产需要为由把我老婆解雇,在职期间我们的账面工资是1950元,暗面工资2004-2007年均是两人分开签的白条领取,我老婆总共是4300元。我自己的是4800元,于去年提出辞职又各加了350元,留职至今账面工资是1950元,2008年至今都是我签的白单暗帐6100元,现公司不承认我老婆有那么多的工资,但我又没有暗帐的证据。请问2008年的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定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2010-2011年签的劳动合同有没有效,合同上也没明确填上工资数额,只有口头承诺,这样的合同是否无效,因这两年的合同本人认为公司是欺骗在前,实施在后。我老婆这种状况,最多能拿回多少补偿。另本人是提出辞职,公司也同意,并明确批示工作交接结算工资离厂日期,还有补偿待公司协商后再补,我又能拿回多少补偿?谢谢各位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7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