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医院搞“二甲”达标验收活动期间(为期2天),我作为接待组的成员之一,在第一天吃完晚饭后,专家提出,在主管行政后勤的副院长同意后,送专家回市区家途中,出了车祸。请问该行为是属于公务行为吗?这次车祸是因为一辆无牌照的农用车将一个行人撞飞后,撞到我车子的反光镜上,后逃逸。(此伤者尚未在我的视线中出现过)。交警作有有3个旁人的证词笔录。他们不但没有积极追逃,而是仅仅以“忽视行人安全”为由,简单粗暴的认定我为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然而法院不愿得罪交警,此事一拖就近一年。请帮忙给我一些法律援助。谢谢!
属于公务行为。以上答复仅限于您所陈述的上述事实,不排除事实的相关变化而引起律师答复的变化。如有需要,可以与律师联系,最好能够与您面谈,以便律师根据您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法律解决方案,更好地为您提供最全面、最优质的律师服务!北京知名诚信律师蒲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