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公司人力资源部为防止面试人通知其录用后,在其原单位一个月工作交接的时间里,面试人改变主意,而影响我司的招聘工作,人资部门让面试人签订“录用通知书”,内规定了“上岗职位、上岗时间、试用期工资,未入职违约金”等,违约金是约定试用期工资的一定比率。我想咨询的是:这种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可以进行违约金追溯???谢谢!(符合劳动法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