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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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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当地一家企业上班,于08年12月份入职。09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外出培训的协议,培训时间为3个月...

我在当地一家企业上班,于08年12月份入职。09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外出培训的协议,培训时间为3个月,约定服务期是3年。因为当时刚毕业,找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就签了,但是在此之前的三个月,公司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在外出培训的3个月期间,加班时常有的事,我们也多次向公司的领导反映过这个情况,但是公司领导说是培训期间我们要按照培训公司的要求做,所以一直没有给我们解决,也从来没有付我们加班费。公司本来说3个月给我们转正的,但是到了4月份才给我们转正,劳动合同也一直没有签订,直到6月份培训结束回来,公司才让我们签订,而且要我们签订的时间还是08年12月份的。合同和培训协议本来应该各执一份的,但是公司一直未给我们,还收了我们的服装费500元和押金1000元,也没有发票给我们,也从未给我们交社会保险。因为太辛苦我于09年9月初提出辞职,9月15日离开公司。公司要求我赔偿违约金2万多元,还扣除了我4000多的工资(包括服装费和押金等)。因为我们一起出去有30人左右,按照培训总额除以总人数平均到2万多一人,但是公司未出具任何发票给我,就让我赔这么多。期间我也多次去问公司索要我的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但是公司不给。请问这部分钱我该赔吗?我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吗?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我还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公司扣除我的工资我可以拿回来吗?谢谢!

发布时间:2011-04-2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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