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我们现在就有关西安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医疗治死人命案子的有关问题想给予请示,并恳请直接给予答复。第一,我们在西安霸桥法院起诉人身一般医疗纠纷损害案件中,在法院立案115天后的第一次开庭法庭上、法庭调查结束时,法官问唐都医院是否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医院答复提出。请问这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即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规定,我们在向法院提出“25条”规定时,法官对此认为此规定已不适用。请问该规定现在是否适用?第二,法院立案115天后截止开庭时至开庭结束医院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而法庭上法官也问医院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医院答复“没有任何证据”,现在法庭上法官问医院是否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证据如何适用?使用什么证据?我们向法庭递交了病历、死亡报告、花费单等证据,医院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能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证据期限一般是最迟在开庭前3天要递交,而西安霸桥法院在开庭法庭上当事人递交的任何证据,任何变更申请,法院均于采纳。请问是否符合证据规定?因为举证规定的很清,当事人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现法院做法是否正确?当我们提出异议时,法院答复:我们按照民事法执行,现在这个规定已不适用。其答复是否正确?面对霸桥法院这些做法我们不知如何进行诉讼和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给予答复。山西省永济市法律事务所陈智英死亡者的父亲.梁小竹手机:13753906304二OO九年七月十二日
发布时间:2011-04-29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