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是2007年1月15日进的公司,到2009年元宵晚上接到的解雇通知,但是今天才发现退工单上写的是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进公司2年来,公司没有与我签过任何相关协议或者合同。还有进公司的时候主任说试用期3个月,3个月以后交三金,因为是隔壁邻居介绍的,所以对主任说的话也比较放心,但是到了2007年11月份,我的母亲想用我的医保卡去医药房买药,医保卡里却没有一分钱可用,第2天我就去问了主任,然后主任说你要自己跟我说的,不说谁会记得帮你交,然后让会计给我交了三金,直到接到解雇通知后,去社保中心查询,只有2007年交的4个月而已,从2007年11月后就没再交过,我也去问过他们为什么不交,主任把责任推给会计,说交金的事情是由会计负责的,我就打电话给会计,会计就叫我问主任,说是要主任给他们通知才能办理,就这样推三推四不给解决问题。还有当初解雇我的时候说赔给我2个月的工资,但是问题是他们把赔给我的工资算在我的年终奖里面了,我们的年终奖是按照每个人的工资不同,每个月补偿的也不同,我是每个月1500元的工资,每个月补贴生活费500元,12月就是6000元,因为在2009年过年前是主任叫我打印的文件,所以我还是比较清楚的(我的职位是前台兼文员),打印出来以后主任就让我马上从电脑上删除了此文件,2009年过年之前我也没有领到年终奖,而是过了年后得知是同事帮我代领的,也就是说签字的是我同事。请问该公司的做法对吗?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我能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公司不承认我是2007年1月15日进公司的,那我应该要怎么做?今天去了公司注册所在申请劳动仲裁,他们说可以帮我提交,但不一定会受理,请问劳动仲裁有这样的说法吗?
发布时间:2011-04-29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