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沈阳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2009年4月下旬,获ydfqydfq@126.com悉我公司于两年前即2007年经于洪区中小企业局核准后解散(没经过清算),并于2007年5月28日在工商部门正式注销。公司注销前,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办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而我作为公司职工未得到任何相关的通知,亦未按规定给我缴纳“三险”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却把档案关系搁置它处不管,我认为他们所作所为极不负责任,严重违背现行《劳动法》和《集体企业法》中有关规定,鉴于企业已不存在的事实,我认为于洪区中小企业局作为主管局对其监管不力,没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草率核准解散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按国家法定法规解决实际问题.自09年5月上访至今,尽管我多次去询问仍无答复,让我既气愤又无奈,请问郝律师通过怎样途径才能尽快解决问题?
发布时间:2011-04-29 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