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亲戚去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江苏宿千警方刑事拘留并将随身携带的现金及轿车等物品扣押,案件至今已近一年未结案。请问:他们所扣押的物品应该退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司法实践中公安扣押是无期限限制的,建议书面形式申请要求退还扣押物,如不行,扣押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