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一名工人工作十三年,2010年5月在没有办理辞职手续离开工作单位,2011年4月,她向劳动保障局投诉本单位,在职本单位时没有给她购买社保及医保,要求本单位索赔十三年的社保医保及十三个月工资,请问这案例应该如何去适当处理?
您好,可以要求赔偿。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入职第2个月开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