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在租赁合同为到时间内要求租赁方终止合同!是否违约?租赁方是否有权继续使用房屋到合同期满,房主是否有权私自掐电停水?是否有权强行将房子收回?我们的合同是2008年6月17日到2009年6月17日到期后又交了半年的时间到2009年12月17日房主打的收条不是合同,法律上是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