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房东签订的是2008年5月1至2010年4月30日的店铺合同作为经营服装店,2009年5月1日我把店的存货包括已交的半年房租转让给第三人,双方签订另一份转让协议,内容写明以后有什么事情由第三方自行和房东商量。现在隔了三个月房东提出来要收回房子,并告诉我已转让的店不能转让,我认为当时转让是双方都情愿的,现在应该是房东和第三方之间的事情,但如果上法院的话我要承担什么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