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嘉兴一家意大利印染公司上班,第一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少了250快,我去问人家,回答是每月要扣下10%的工资,然后说合同上写了的,于是指出合同上有这样一句话,效益工资用工满一年计发标准进行调整,我当时也读了合同,但是实在没法理解为这句话是扣钱的意思,在这里工作了半年我现在想离开,公司不愿意将扣下的钱发给我,我觉得这样是不合理的,请问一下律师,这个钱我可以要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