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员工由于上班未穿工衣,招老板批评(属正常就事论事的批评,不涉及到人生攻击)但此员工事后心理不服气招集社会人士到公司武力威胁并造成经济损失,此后该员工就不再上班,同时到劳动局告公司不按劳动法,要求给予赔偿,主要有两点:第一,颠倒黑白诬告老板殴打员工,要求赔偿五千元;第二,该员工是在入职后第十一个月签定劳动合同(2009年3月签定,上班时间为2007年4月正式上班),要求补偿十一个月工资。对于这劳动纠纷劳动者按法律要求真正能得到哪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