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是:借款人李某自愿主动帮助张某去办理房产证,条件是办取本证后李某借去作45万元银行抵押贷款凭证(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后出售,至今未购),张某被骗而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户籍、营业执照等原件给李某,李某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又蒙骗张某去在房产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授扣划款协议等上面签了字。在此之前,李某以张某的名字伪造了贷款申请书、承诺书、结婚证、房屋租赁合同提供给银行,并雕刻张某的私章盖印在所有的手续证据上,在部份证据上仿签张某的名字,其它证据,如:房屋评估、申请借款调查报告、贷款报批表等手续都是李某去银行操办的。这样一来,在贷款手续上变成了张某的贷款,也就是被李某偷梁换柱了,但手续证据上的电话号码是李某的,银行发放的贷款是李某亲笔签收使用,俩年的利息是李某对银行支付的。李某不给付第三年第一季度的利息时,银行才找到张某要付利息,张某才醒悟李某操办的这一切。经公安查实并案处理,对在外逃窜的李某进行网上追捕。请问:1.李某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2.如李某构成诈骗罪,张某是否偿还45万元贷款?公安介入调查后,银行对45万元的利息是否继续计算? 3.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对其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和资料没有认真核实与实地调查,没有实行贷后管理,是否负有法律和负责赔偿这笔贷款的责任? 4.如张某进行诉讼,敬请律师辩护,是否胜诉?
发布时间:2011-05-03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