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套房屋是婚前和对方2005年6月共同购买的,是毛胚房(我出资7万,对方出资10万,共同借款17万),后来装修连同买家具家电13万是对方出的。后来约定双方根据出资比例占有房屋份额(是双方字据没有公证)。是2008年4月结婚的。现在要离婚了,对方要求分割房产,提出他占有23/47,我不同意,因为房屋在升值而装修及家具家电在贬值,不可以混同算。我设想:1、如果我拿房屋我愿意付给对方18.5/34份额 13万装修等2、如果对方拿房屋对方应付给我15.5/34份额请问我这样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发布时间:2011-05-04 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