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有点多,先谢过!2009年某公司在我公司先后进货共计2000元,全部未付款,现在我们找到他收款,他却说是打了款给我们的,我们要他把打款的凭条拿来看,他也拿不出来。但他就是以此为借口拖着不付款,现在人也找不到,只找得到他请的一个员工,但员工又说是老板的事与他无关(他们公司在我公司拿货都是该员工签字签收的)。我想问的就是我该怎么来追回这笔货款,是该找他老板还是找签收的这个员工?另一件就是我借款给别人,他也写了借条的,但现在我找不到这个人了,请问我是该报案,还是该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中的督促程序对以上事件是否可用?谢谢!
发布时间:2011-05-05 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