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裂情况如下:在农村的甲方因为紧急需要钱,把自己的房屋质押给乙方借钱,他们认为把不动产(房屋)不能质押,就约定了;实际上是质押合同,表面上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把这个合同公证了,结果还债到期时甲方就还了一半的债务,经过他们村里队长的调解下甲方和乙方约定剩下的债务三个月后还清(队长是他们村里的调解委员,就是知道他们们之间的实际情况,约定),这约定的三个月还没到期,乙方就未经甲方的同意买给第三人(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实际情况)现在对房屋的所有权甲方和第三人之间发生了纠纷。请问:甲方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发布时间:2011-05-05 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