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在现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5年半了,今年五月三十一日我的合同到期,今天公司人力部找我谈话,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给我的条件是赔偿我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我是2010年5月31日生的小孩,按道理到2011年5月31我的哺乳期才结束,但公司在我哺乳期之内提出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并只赔偿我三个半月工资是否合理呢?请律师帮我分析一下这样合理吗?我该得到的合理补偿是怎么样的啊?我感觉自己很冤枉!毕竟干了五年多的时间了,公司说不要就不要我了,如果法律范围内我可以要求到更合理的补偿请你告诉我,我愿意与公司法庭见面。
发布时间:2011-05-05 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