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外资企业员工,2005年六月进的公司,在2008年七月签了一份三年的合同。(也就是2011年七月合同终止。)前两天因家中有事没来得及请假,我三天没来。第四天上班时被告知旷工三天已被公司辞退,我想问一下这样公司合法吗?公司应该给我补偿金吗?要是有的话补偿多少?没有的话我该怎么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