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02年母亲出资19万元,与大女儿出资7.5万元,购买了一套总价:26,5万元的商品房,当年四个女儿口头协商经母亲同意选择和大姐一起生活,近期老人因与女婿发生口角,动手打架,女婿要老母{78岁],离开他的家,因母亲一直以来认为自己出资19万元购的房子,再生前就是她住,现问题出在和大女婿关系紧张,,买房时大女儿又以儿子名字买下,房本在外孙手里,老人提出分割房产,离开大女重新买房居住,外孙认为该房子已是他的,坚持不卖房,母亲天天处于悲痛中,该怎么办?现在老人见大女儿身体状况不好,和大女婿茅盾又很大,对今后的赡养越来越忧,老人多次找另外三个女儿要求出面解决,为了让老太太住的安心居住,四个女儿加上老人在近期又书面写了一份购房协议主要内容:说明老人出资19万购房,又永久居住权。并经老人,大女儿及另外三个女儿签名。我想问,这份上面有老太太和大女儿签名,又有另三女儿做证,没有大女儿儿子即老人外孙(房本主人)的签名,能作为老人出资购房的证据吗?房屋的产权证虽然不是老人的名字,但当年老太太带着一笔19万的拆迁款,又有一张小女转交大女的19万元的收条(老人没文化),这个事实可以证明老人出资购房吗?能否要求房屋共有和要求按投资份额分割吗?
发布时间:2011-05-07 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