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母亲在福州一家企业公司上班9年了,(2002年进企业公司至今)9年中企业公司一直以我母亲是农村户口为由没有为我母亲缴纳任何的社保、医保),今年4月,公司以我母亲合同到期(9年中只签订过两次书面合同,分别是2002年10月至2003年10月; 2、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7月7日。其它时间工作无间断过,但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且早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今年57岁)为由将我母亲辞退,解除劳务关系。公司只承诺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感谢金,却没有支付任何一分的其它经济补偿,因此我母亲拒绝签写公司下发的所谓“辞职申请表”。请问律师,我母亲这种情况是否应该向公司追讨补偿金?可以追讨哪些补偿金?我曾向鼓楼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部门的回答是:我母亲已达退休年龄,不予接受,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我们应该如何为自已讨公道。
发布时间:2011-05-07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