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法》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具体到各个省出台的计划生育条例,均有一胎放环、二胎绝育手术的内容,只是说法不一样。如《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都要因人制宜,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节制生育应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提倡一方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为了适应国际形势,人口法用了“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则是强制实施一胎放环、二胎绝育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