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跟我二姨在多年前各出9万元合买了一处房产,当时是我外婆出面购买,协议上写的是外婆的名字。后来外婆去世,此协议由我母亲保管,并给了二姨家复印件。 街道拆迁,政府征用7.6平方米的宅基地,赔偿两家均分,所剩宅基地也两家均分。所有建设局领导及周围亲友均可作证,还有会议记录。现在由于二姨家将我家告上法庭,诉状上写明我家要独占此宅基地,并且诉讼费用由我家承担,他根本就没有证据表明我家要独占,而且我母亲倾向于把宅基地买过来,当时两家一共出资18万元,现在如果他家退出,可获得赔偿14.3万元 我家买他的地30万元,按照政府估计我家应该给他27万元即可。本来是29.54平方米的宅基地,他在诉状上写明的是32,这样他又可以多赚1平方米的宅基地吗?请问,我方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05-10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