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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0-08-19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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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据技巧:

  按照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案件要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但患者并不能高枕无忧,仍应积极准备,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固定证据,争取主动,以免坐失良机,丧失主动权。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患者只顾交涉、吵闹,不注意固定证据。待到协商不成,准备诉讼时,原始资料已经面目全非,有些已经无法提取。导致医疗事故鉴定难以客观判断。最终导致原本属于医疗事故的事件得出不是医疗事故的结论。患者权益难以保障。虽然患者指出医疗机构证据的各种瑕疵,但有时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患者应提高证据意识,在医疗事故发生时,尽早固定有利证据,掌握主动权。按照法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有些患者家属受落后观念影响,拒绝尸检,导致难以确定死因,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这样做是很不明智的。建议患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固定证据,以便在事故鉴定时获得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为实现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医疗纠纷的自行协商无疑是效率最高的,但可能也是对患方保护力度最差的,特别是对于存在治疗依赖的患方,因为疾病本身的预后转归是任何专家无法百分百精确估计的,所以后续治疗费用实际上是不能计算的,自行协商意味着患者对未来权利某种程度的放弃,更有甚者某些医院表面上同意协商,实际采取拖延战术,当时间超过一年后患方起诉时,医院则否认双方曾经协商的法律中断事由,目的是使患方陷入丧失胜诉权的窘境。行政途径解决首先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鉴定依据的病史材料中的主观病史医院是不会复印给患方的,某种程度上就造成医患地位不平等,且病史是否曾经篡改等不确定因素又无须经过双方排除,更何况该鉴定只能在医院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医学会进行,其程序本身缺陷必然容易引发不公正,即使鉴定结果是医疗事故,如果双方对赔偿计算标准和项目产生分歧,最后患方还得诉诸法院。司法途径解决虽然也要启动医疗鉴定,但某些省市赋予当事人申请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鉴定选择的权利,必要时还可以跨市(区)鉴定,此外鉴定前必须对病史资料的真实性质证、查证、认证,且患方也拥有复印主观病史的权利,这一系列程序的规定部分弥补了双方力量的悬殊,故笔者认为从保护患方利益的角度考量,还是以司法途径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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