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于2003年7月研制出一种漏电保护产品,并于7月份进行了小批量生产,销路很好。于是,甲厂于同年9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此时发现,乙公司已在2003年8月2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漏电保护器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审查,两种漏电保护装置的构想、结构、性能相同或相近,于是,确定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并予以公告。同时驳回甲厂的专利申请。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后,立即提出甲厂继续生产该产品是侵权行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