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外地的,我从02年入职以来,单位没与我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以科室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注明每月给我补贴100多元要自己在西安交三金,不得再追究单位责任,到08年单位人力资源部才与我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单位所在地缴纳了三金,现在单位因为经营不善想要撤掉西安的经销点,我想请问下律师几点问题:1、单位02年以某科室名义与我签订的合同有法律依据吗,02年-08年的三金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偿?2,我08年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3年才到期,这3年的基本工资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偿?3、我在单位工作了8年,经济补偿金(1年1个月)的标准是什么,是基本工资呢还是加上补助的工资总额?谢谢
发布时间:2011-05-14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