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8年卖了一套油田八大队70型的楼房,因为我跟老公离婚了,油田有制度,女人在离婚3年后,年龄满35岁以后才能分房子,也就是我只能到35岁以后才能把房子过户过来,于是我就跟房主签了一份合同,也就是2010年1月份,房主必须把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当时11.8万的房子我预交了十万零八千,剩下的一万,等过户完再交给他,如果到期不过户,赔偿金是50万。怕发生一房两买,我把原房主购房过户时必有的交易许可证,购房时的原始发票都要了过来,没有这些证件,房子是不能过户的。我和原房主找了一个证人,证人也在合同上签了字。谁知道,今年11月份,原房主又把房子过户给了别人。他是到单位开了一份假证明,说购房许可证和购房时的原始发票都丢了,谁知道房产科就给过户了。他是在欺骗的情况下把房子过户给别人的。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如果我打官司的话,房子能否有把握还能争取过来。谢谢了!!![/size][/size]
发布时间:2011-05-14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