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孙某在2009,6月21日无证骑电动车自西向东在划有黄色双实线的位置违章左转弯(但已过中心线1点5米)被迎面自东向西在正常道路上超速行驶而且是报废的无牌无行驶证的2020吉普车撞伤,事发后该司机驾车离开事发现场,过一会又驾车返回事发现场,在事发前该司机没有采取任何避让,减速,刹车等有效安全措施,在事发后该司机在第一时间未向公安机关和120报案和及时抢救伤者而是打与此案无关的电话,是目击者向公安机关和120报的案并抢救的伤者,因此造成孙某颅脑骨折脑干严重挫伤,三根肋骨和锁骨骨折,导致到现在40多天深度昏迷不醒。经交警大队裁决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原因是电动车不带脚蹬子的重量超过40公斤时速超过20公里的,按机动车对待。所以需要驾驶证,孙某无证,(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通知或要求我们办证)另外是违章左转弯;可我认为对方一是报废车上路违章在先,本身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马路杀手早已埋下交通安全隐患,二是超速行驶,三是在事发前没有采取任何减速或刹车等有效安全措施而是直接撞向孙某,这和故意杀人没什么区别,这就是肇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可是交警为什么可以这样裁决认定呢?我们不服呀,请问这样裁决认定对吗?(我的行政复议期已过期)。请给我一个合理答复。谢谢,拜托了!
发布时间:2011-05-15 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