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因开公司租赁一套房子办公司,起初租给我的人并不是房东而我不知情。我和这个伪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并口头商定我在房子内的装修可抵部分房租。2010年的年初真正的房东找到了我这,出具了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原件,房东叫我等以前房租合同到期和他另签合同,我提出装修抵房租的事宜,房东不认可,并说此事以后再议。无奈我此时装修完才1年都不到,只能为了减少损失而续租。2010年6月我在租赁合同时间未满的时候另寻了公司地址并于2010年6月搬迁,在搬迁的当日我将此房子的物业及房租交清至当月,并知会房东我不租房子了,房东提出我要付再签合同工中提及的未到期搬出的违约金。我也再次提出我与之前的伪房东提及的装修抵房租,房东再次拒绝。我觉得这里面有欺诈行为,但是我把房子内东西搬掉之后的7月份,房东再次打电话给我,让我付清到当年9月份的房租,我以为房东还是没有清楚我在6月份搬迁时的单方面退租意图,就在电话中再次提出我不租了,而且与他指明租赁合同中写到乙方单方面违约的只需付出总租赁金额15600的10%作为赔偿,也提出房子装修抵房租的事房东再次拒绝。此后我和房东未再有联系,2011年3月房东对我(1)没有付清我搬迁的2010年6月起至2011年3月的房租及物业费(2)以我没有交房子钥匙为理由。诉讼到法院要求我赔偿15600元进行赔偿。请问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11-05-17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