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西的,离异未再婚,离异前与前夫生育有一小孩,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小孩今年8岁。现前夫再婚并又生育了一个孩子。据地方计生部门的说法,我不能领取独生子女费了。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七条,并解释说我的孩子有同父异母的兄弟,不是独生子女。请问,计生部门的解释正确、合法吗?依法我是否不能继续领取独生子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