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4年至2009年在A单位上班,单位是集体所有制,单位不给予也不支持正常途径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故本人没有正常途径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金,当时没有个人参保的先例,也就没办法参与这项活动。2005年,通过一朋友的关系,挂靠一企业B单位参与了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金活动,直到2008年。2008年,A单位开始正常途径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金,本人于2009年把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金关系从B单位转到A单位,并继续缴纳。2010年,本人通过考试,转到C单位,试用期一年,同时把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金关系从A单位转到C单位,并继续缴纳。2011年试用期满,开始着手办理工龄认定手续,人事部门称:工龄只能从2009年开始计算,2005年至2008年的工龄不给予认定有效工龄。请问这样合理吗? 人事部门解释说,上班单位与缴纳单位不一致,故不能认定为有效工龄。据了解,如果没有B单位的缴纳事实,然后可以A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这样就可以被有效认定工龄了。我就想不通了,老老实实去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金,这难道也有错吗?不缴纳的反而有理了,可以补缴,而我缴纳了的却没办法再补缴,也就是说白折腾了。这样的解释也未免太离谱了,可是我该怎么办才能被认可有效工龄呢?
发布时间:2011-05-19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