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造厂房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开工后一个月,服装公司因资金紧张,口头要求建筑公司暂停施工,建筑公司亦口头答应停工一个月。工程按合同规定限期验收时服装公司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服装公司认为建筑公司延迟交付工程,应偿付逾期违约金。建筑公司认为:服装公司要求临时停工并不得顺延完工日期,建筑公司为抢工期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建筑公司。服装公司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建筑公司答应的,其应当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1-05-19 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