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我与现任丈夫结婚,他的前妻在生育儿子的时候因病去世,孩子在他处寄放至8个月,直至我与丈夫确定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的时候,孩子抱回我父母处抚养,直到现在4岁,这期间我丈夫也好,我公婆也好都没有抚养过一天,上学都是我父母接送,而且婚姻续存期间,我丈夫除了每月的孩子抚养费外,并无承担任何其他的教育抚养义务,抚养费也是由于他公司状况不稳定而导致时有时无。现在我提出了离婚,但是我希望我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我自营公司,收入稳定,家庭环境优越,这种状况下:1、我主张抚养权的要求是否可以?我的要求支持度大概多少?2、如果男方不同意支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的话,我是否可以要求拒绝他的探视权?;3、类似我这种情况,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否和正常婚生子女是一样的?4、如果上诉法院的话,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才有利于我获得抚养权?我继续您的帮助,谢谢!
发布时间:2011-05-20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