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今年在一家电子企业工作,当时去的时候领导说前两个月是实习期,过了实习期加班时间是1.5倍的工资,也没说实习期也要加班,后来正式工作了才知道就前3天不加班.也没有签劳动合同.我一共工作了27天,一开始去了4天,由于家了有急事,没请假旷工了2天,加上国庆时放假4天,实际工作是21天,每天工作12小时,有4个小时算加班,直到其他员工开工资时才知道实习期加班不给加班费,当时非常气愤,没有打辞职报告就走了,临走的时候跟班长说过不想干了,过后去开工资的时候,单位负责人以工作不满一个月还旷工为由,拒绝给我,我想问一下,该企业这样做合法吗?我怎样才能拿回我应得的工资呢?
发布时间:2011-05-20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