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6月份,丈夫A高利贷欠了10万,向老婆B求助去筹钱,B不肯。因为从01年开始,A就一直赌钱,欠了很多钱,都是B向周围同事,亲戚借的,都还没还,于是B这次不肯借钱给A。于是A向他哥哥嫂嫂借钱10万去还赌债,A的哥哥刚开始还不肯,后来听A说一个月就能还的,加上高利贷逼上家里来了,也就借给了他,并让A写下了借条,但没写利息。但是A的嫂嫂整晚不放心,于是第二天,她拿着借条,来找A的妻子B,说很后悔借了钱,夫妻为这事天天吵架,要求B也在借条上签字,B 以为A会还钱的也就签上了名字和日期。现在A还是一直在外赌博,无固定工作,从来不给B家用。哥哥嫂嫂眼见两年的有效期快过了,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AB一同还债,并支付利息。并以AB两人的签字为证据。 被告人B认为:A向哥哥嫂嫂借的钱是用来还A的赌债的,哥哥嫂嫂也都知道A长期赌博的事情。同时,A在外面的赌债除了这10万元,还有40多万,而且A承诺过B,这10万他自己去还。因为B还要还之前向同事和亲戚借的钱,超多了10万。而且两人在09年因A经常赌博而离婚,离婚协议上也表明,A愿意承担所以的债务。但是这个协议书没有去公正过。所以我在这里想请教一下,作为女性的B,有什么方法保护自己。
发布时间:2011-05-21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