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在没有签订任何手术协议的情况下,并且颅内的肿瘤个数未确定,家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医院擅自给动了手术,给后期的治疗造成了很大的阻碍,院方用cT确诊颅内7个病灶,做了6个,病情无好转,出现了视物不清,头晕,嘴斜,鼻歪等症状,(不排除未查出的肿瘤压迫导致)2天后到北京做核磁确诊30余个病灶,我们认为医生漏诊误诊并无任何风险协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