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请教您一个关于强制执行的司法案件,原告方申请执行标的额:归还代偿款25132元、受理费1075元、申请执行费675元,合计26882元。上诉在2004年9月6号判决生效,但因找不到被告本人,在2005年1月4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的在其妻子黄某名下的楼房一幢(抵押部分除外),2011年4月中旬该被告的房子已到拆迁范围、拆迁款在拆迁办。(被拆迁户的拆迁款给拿到100多万),法院在2011年五一假前对该拆迁帐户进行了查封,法院里的执行人员打来电话说帮我们执行金额为42000元,过了一个星期打来电话又说执行金额为30000,过了几天问起何时可以拿到钱了,法院里的同志又说按照省里有新规,按照银行普通利率计算大概只有几千元的利息,同意的话就给你去执行,不同意的话让我们重新起诉,我不明白让我们还起诉什么,我都拿到民事判决书了呀!我弄不明白这法院执行金额有一月三变的?请问对此情况原告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执行的利息到底按照那条法律条文来计算的?可执行的金额是多少?怎样计算?急盼早日回复为感!
发布时间:2011-05-23 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