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原告已在起诉状中声明,因原告无力交纳巨额的诉讼费,故对赔偿15万元暂要求2万元,对其余赔偿部分我保留诉权。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官的原因,没有审理清楚,故而法院院长发起再审,当再审审理到质证未完,没有法庭辩论前,因原告又发现了新证据,使得赔偿金额大幅度上升,故此原告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但被告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14号 中的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被告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应超出原审范围为由认为原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原告认为:根据该条的后续部分的除外条件“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说明,1 原告是在无力交纳巨额的诉讼费的情况下提出的,对其余赔偿部分保留诉权。也就是说,一旦原告有力交纳诉讼费时,再予起诉 说明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2原告是在再审审理到质证未完,没有法庭辩论前,因原告又发现并提交了一份证据,那么法庭完全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审理,也就是说在质证时再加一份证据,没有什么不正常,只要连续质证就可以了只不过是审理的数额有所增加,补交诉讼费就可以了3既然法院院长发起并裁定再审当事人有权增加诉讼请求并可以合并审理4如果另行起诉,仅凭一个证据,另行起诉一个相同的案子,合理吗?请发表看法
发布时间:2011-05-23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