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没有法律溯及力?若无溯及力,则其施行前产生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不按照条例的要求予以公开?比如,申请人要求公开条例施行前产生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是否应当答复申请人不予受理,而是采用业务咨询等方式来受理?
补充问题: 请诸位老师详细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