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一朋友2010年向别人借呆了二十万元整,月息500/万,但由于当时所用来抵押的房屋产权登记【收据】是朋友父亲的名字,后朋友私刻了一个公章伪造了房产收据,并把自己和其爱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复印件一起抵押给了债权人,并付了债权人一年利息,现问此借贷是否属于高利贷,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此行为是否构成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