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3月与卖房者(以下称上家)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协议书(二手房),当时就给上家交了2万元购房订金,并房地产在居间协议书明确用手写了这样一句话:“如乙方贷款因个原因无法贷款,甲方返所收合同定金”。房地产居间协议书中明确规定:房屋总价为218万元,房屋首付款为44万元。同月3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 并按约支付购房首付款42万元。可就在2010年4月16日国家新政出台,国家政策不可抗命,银行没能给贷款批下来。可上海市三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强行要求让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属强卖强买)。对我工薪阶层来说,20%的首付款都尽了本人最大的努力,还怎么能够一时筹集到50%的首付款呢?可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审结果仍是驳回原判这一毁灭性的判决,这无疑是对本人家庭的重棒一击,被逼上了绝路,本人一家对这个社会已经彻底绝望了。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本人已找过相关部门,但没有任何转机,本人只希望您能够站出来,为苦难民众主持公道,为民说话!
发布时间:2011-05-24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