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事发经过:我经朋友介绍替一家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到期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更换,该公司当时无力承担归还银行本金。银行答应进行一次转贷(不是延长贷款期限,是借钱还给银行然后银行再次贷给那家公司,重新写了贷款合同)。转贷时候我要求法定代表人以法人资产作抵押,并且要求对方提供该公司的设备清单(该公司无房产土地),但是现在眼看该笔贷款又到期了,但是这次这家公司已经面临破产清算,并且肯定资不抵债。经过调查,我发现对方提供的设备清单存在很大水分,估价远远超出实际价值。请问律师以下两个问题:一、我在协议中写的是“以法人资产做抵押”,是否可以在诉讼时将这里的“法人资产”解释为“法定代表人资产”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对我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或者能否以对方提供虚假设备清单使我造成错误认识为由,诉其欺诈,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对我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对方推脱他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我就已经做出了贷款的担保行为,所以我的损失不是由他造成的,说只能以公司资产有限承担。
发布时间:2011-05-24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