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应聘一家公司时填写了个人资料,并保证个人资料的真实性,若有虚假愿意接受公司的惩罚。刘小姐与公司2005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后两个月刘小姐怀孕,其向公司请假产检,人事部经理有疑,翻看刘小姐的入职资料,发现其填写的是未婚,要求刘小姐提供结婚证以证实婚姻事实,发现刘小姐入职前已婚。人事部经理还发现刘小姐填写的入职资料变更了出生年份和身份证号码。后经公司领导讨论,认为刘小姐入职时填写的资料有虚假成分,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请问公司能否合理解雇刘小姐?
发布时间:2011-05-25 12:58